【问题】合伙企业是单位犯罪主体吗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认定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点

  一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它突出的是单位和组织机构特征,并没有以法人或非法人界定单位犯罪主体。

  二是刚才讲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这个解释的规定讲,它并没有穷尽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特征

  三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经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的财,有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取得了采矿的许可,具有对外公示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实也是基于企业利益从事的活动,也是认定为单位犯罪。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同出资,同经营,享有收益,担风险,并对企业债承担无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在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同出资经营负盈亏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独资公司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同经营。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

  一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承担合伙企业债,从人合性的特点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的专业服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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